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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GB代码:11658),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学校的英文名是“海南师范大学”。
注册的龙昆南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571158。桂林校区的学校地址是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路1号3号,邮政编码是571127。
电话:0898-65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海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的大学。是海南省重点大学,高级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海南教育文化的科学研究基地和对外交流基地。是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的东南亚汉语教师培训基地,是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接收机构。
第四条海南师范大学有资格招收多层次学历的博士、硕士、学士。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学分,达到本科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的,授予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按规定修满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成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相关专业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获得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颁发的相关专业文凭。报考我校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简称安雅迪)合作建设的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的学生,按规定修满本专业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的基础上,安雅迪将向学生颁发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证书(DNIIT)。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在完成本科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以申请英国雷丁大学特定的硕士项目(4+1计划)。
第五条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海南师范大学设有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的重要招生政策,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室作为招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898-65882013。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招生。招生类别为普通文理、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单人项目(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南疆单独计划(仅限新疆学生)、“3+2”、“3+4”、“4+0”联合培养计划(仅限海南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仅限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2019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网站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海南师范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录取期间调剂计划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调整到生源相对较多的地区,优先安排生源较好的省份,以及自行设定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因全额而拟退档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录取。在学校录取过程中,生源好的专业可以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报名人数少的专业可以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未来教师专业要求的考生,不要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生比例确定。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投放计划的110%以内,按批次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类别时,根据我校各专业/类别志愿的具体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如果第一个专业/类别志愿不能满足,则安排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个专业/类别志愿,直至满足志愿。如果所有专业/班志愿都不能满足,服从专业/班调剂的,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班;不服从调剂的,予以辞退;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省级招生办的投档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符合计划。在高考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班相关度高的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未填报我校志愿,但向院校调剂提交报告的考生,其专业/类别未在我校完整记录的,可被录取;填报我校志愿,但未填报专业/类别调剂的考生,如果所报专业/类别已满,则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实施高考选修科目录取方式改革的省市,如成绩相同,将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中选修科目排名较高者。如果成绩再次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为加强综合性和个性化培养,学校继续实施按专业或专业招生、按专业类别培养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多数学生入学后,按照培养类别接受普通教育和基础教育。主要有以下培养类别:教育学、文史、数理信息、化学与生物地理学、管理学、外国语言文学、音乐、舞蹈、艺术与设计。经过一年半的学习,原则上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积分等,在培养类别上进行专业分流。学校会根据学生意愿,在高考中优先安排学生到任何专业或类别。
学生可以在大类内专业分流后申请跨大类转专业,但艺术类和体育类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也不能转其他普通专业;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公费培养师范生,联合办学计划和高收费专业的学生不能转专业。各专业招生培养具体安排详见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海南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培养计划表》,具体按照《海南师范大学专业招生分流和跨培养专业调剂实施办法(试行)》(海师办17号)执行。
第十七条报考公费初等教育(乡村教师计划)的师范生,必须符合我省高考不限制报考人数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有既往史者应如实填写。如果违反规定,可以退学。招生主要以定向培养的市县户籍学生为主,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调剂符合条件的本省其他市县(区)申请定向培养的学生。录取后,考生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到定向市、县(区)任职。本科提前安排招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高考本科A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按1:3的比例入围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不予录取。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合格学生。被小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150分)。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分为普通类和高尔夫与管理方向两类。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与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进行高尔夫与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除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等专业单独招生外,我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备案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报考体育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将在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符合所在省相应批次体育专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体育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的录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必须通过我校或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专业选拔测试,获得入围资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才能被我校录取。达到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我校批次要求自愿填报,原则上录取到体育教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在我校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份,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所在省份艺术类条件,并取得我校考试入围资格(如艺术类专业考试在所在省份组织,考生还须按所在省份规定取得所在省份统考合格证书)。在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但已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被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须符合所在省份艺术类条件,专业成绩以当年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志愿者优先。
美术、绘画、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考试科目相同,考生可同时报考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美术、绘画、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考试成绩互通;音乐(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按主项分为声乐和器乐专业。主要项目不一样,专业科目不一样,测试结果不互相沟通。音乐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主项报音乐学和音乐表演,音乐学和音乐表演的考试成绩可以互换;舞蹈考生也可以报考舞蹈和舞蹈表演两个专业,舞蹈和舞蹈表演的考试成绩可以互换。
美术、书法、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先选专业成绩高的,先选单科成绩高的,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
绘画、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学(声乐)、音乐表演(声乐)、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分类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志愿,相同的,文化成绩高的再择优录取。
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选择(文化成绩相同的,优先考虑俄语成绩的考生;如果相同,专业成绩高的录取;如相同,则按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高分者)。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按以下三种录取:
1.生源省文科计划不分文理,我校执行生源省规定,文理兼收;
2.生源省艺术计划严格区分文理,不允许互调,所以我校招收除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外的艺术类理科考生,其他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
3.如生源省艺术计划严格文理分科,允许互调,我校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艺术类理科考生生源不足的,调剂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其他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艺术类文科考生生源不足的,调剂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
第二十三条报考英语、翻译、国际汉语教育、初等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在90分以上(满分150分),并须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如果考生所在省不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没有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乌尔都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进行教学。
第二十四,我校地理、英语、翻译、日语、经济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等文理类专业/门类。
第二十五条软件工程(NIIT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填报过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志愿优先。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费标准:理工科、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4620元/年,文史418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60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年;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收费5.7万元/年;软件工程(NIIT班)收费136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个学生500-1470元/年不等。
2019年,如果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的学生资助体系。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奖学金、爱心贷款、校内校外勤工俭学等,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可在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生办或全国各市县招生办开设的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我校历年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如与章程相抵触,以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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