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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提高学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简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海南卫生管理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4639。办学性质:民办高校,办学层次:职业学院,招生类型:普通全日制。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地址:桂林洋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区,在建)和澄迈校区(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文化北路1号)。
第三条学校聘请入选“影响新中国经济建设的100位经济学家”的迟福林教授为学校董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韩德民教授任院长,微医集团董事长兼CEO廖杰远先生任执行院长。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个别专业征集志愿后仍缺生的,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生源省份有关规定调剂到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录取。
第四章招生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由执行院长、分管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专科院校招生工作。具体招生工作由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负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32115066)和电子邮箱((wjingw668@163.com),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七条学校认可各省加分政策,但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考生成绩以投档为准。
第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原则”录取;没有“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div]第十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录取其他志愿考生,无年级差,无专业级差。 [/div]第十一条所有招生专业对考生外语均无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校只开设英语这一门公共外语课。
第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生源充足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适当减少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公布录取结果的渠道:各省(市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或登录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hainhmc.edu.cn)。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前持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审查。考试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通过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获得学籍的,一律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在第一年学习中,成绩优异,符合优秀学生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有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提供“绿色通道”。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经济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尽一切努力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困难。具体来说:
1、国家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
(1)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金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针对经济困难学生。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每年3500元/人,第二档每年2500元/人。
2.海南省政府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有:海南省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奖金4000元/人。
3、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主要包括:
(1)综合奖学金,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四个档次:专项综合奖学金5000元/人,第一综合奖学金3000元/人,第二综合奖学金1500元/人,第三综合奖学金800元/人。
(2)企业奖学金,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长期奖学金:5000元/人。
(3)企业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长期奖学金:5000元/人。
第十九条【div】[/div]学校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普通高校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对需要办理退费的考生,按照《海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办法》(海南省教育厅琼〔2008〕15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文化北路1号
部门: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事务(招生就业)处
电话:(0898)3211501132115022
FaxNo。: (0898)32115055
监督员电话:(0898)32115066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招生事宜。招生问题请直接联系我校招生办,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后果。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海南卫生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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